2016年1月4日,益阳市民徐真建因超速接受了罚款100元、驾驶证扣3分的行政处罚。警方提供的信息显示,2015年12月29日9时46分,他驾驶的湘H2XR58号小汽车在益阳市迎宾路的团圆路口至龙州路路口路段超速,并被流动测速仪抓拍到了。当时他驾驶车辆的行驶速度为71公里/小时,超过迎宾路限定时速60公里的18%。
“我感觉自己被‘埋伏’了。”徐真建说,他平时开车一向稳妥,经过那条路时没注意到还有测速。为了通过汽车年检,他处理了罚单,但随后向处罚他的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上级益阳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警方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之后,徐向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9月5日一审败诉,案件目前在二审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徐真建发现了一些可疑情况。
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诉讼答辩状称,其用于迎宾路上的移动测速设备是安装在制式警车上,由民警驾驶和操作的。其采集湘H2XR58号车辆交通违法信息电子监控记录证据照片的,是由无锡市恒通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恒通公司”)生产的测速系统,雷达型号为RAPIER II B,采集时该测速仪在湖南省计量院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徐真建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彦,据此在网上查阅无锡恒通公司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雷达测速仪属于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这个厂家有生产许可证吗?”张彦问。
这个结果很快查出来了,因为按照规定,省级质监部门会定期公布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而张彦、徐真建查遍无锡市相关部门公示信息,没有查到恒通公司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这么重要的计量器具,没有许可证书也敢生产?”2016年12月8日,张彦向厂家所在的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公司非法生产。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16年12月26日,该局向张彦寄来了锡山市管告字(2016)07第12-26号“行政处理告知书”,称该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恒通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生产、销售HIT-CQ/GQ雷达测速仪的行为”,也未发现该公司“与湖南省益阳市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有过业务来往”。所以,对于张彦投诉的该公司“无许可证非法生产”,决定不予立案。
而无锡恒通公司向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表明,该公司网页上宣传的车载雷达测速仪是为了推销,实际未销售过,也从未生产过,“也从未生产过HIT-CQ/GQ雷达测速仪”。该公司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证实,他们并没有生产雷达测速仪的许可证。
徐真建惊呆了,“交警用一台‘山寨’测速仪执法取证!这台冒牌设备到底哪儿来的?”
因为国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计量器具的,应当查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警方立场:我们注意的是这个设备是否通过了省计量院的检定。退一步讲,山寨也好,三无也好,责任不在我们,因为我们有检定合格证书。”姚健敏说,“现在厂家站出来不承认生产过这个产品,和我们使用无关。我们认为,只要通过了省里的检定,我们的测速就是有效的。”
计量院立场:“我们的工作只对设备的技术性的计量性能负责,至于厂家真的还是假的,不属于我们的工作范畴。我们不是行政机关,不做行政方面的审查。”
质监局:“山寨”测速仪从来没有备过案
“原来认定我超速的冒牌无锡厂家的测速仪,压根就没有备过案。为什么备不了案?因为他是‘山寨’的。”徐真建不解,“交警作为执法部门,怎么能用一台出厂不明的‘山寨’设备取证,然后来合法处罚我们呢?”
从这次事件之后,对于规范交警执法用的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便非常严格了,首先要求生产厂家具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以及计量器具型式报告,没有这两个资质证书,计量院不给做检测,而所有交警执法使用的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都必须通过计量院的检测,否则不得用于执法,并且仪器的检测要求每年做。
这就杜绝了山寨交警测速仪的执法使用。
此外,交警式测速仪在现场执法式,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简单来讲,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采集车有三个条件:
1、有明确标示,道路指示、限速标志等处采集。
2、必须是制式警车,就是外观喷涂警察字样,有警灯。
3、必须是正式在编民警执法。
满足以上3个条件,所采集的违法信息才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国家相关法规对于交警移动测速的设置是非常严格的,在程序正确的情况下设置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才能得到市民的支持和避免车主的误解。
- 以下微信号
- 18042002123
- 微信公众号
- “雷达测速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