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型式评价时,需向技术机构提交产品的技术资料二套和试验样机一套
1.技术资料
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的型式评价委托书和/或型式批准申请书、产品样机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含检验方法)、产品的图纸(总装配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使用说明书、研制单位做的测试报告。其中,产品的企业标准是针对该款雷达测速仪,指导其生产的专用质量控制文件,不能用国标替代。
2.试验样机
试验样机必须能够承受《定角式雷达测速仪型式评价大纲》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而能正常工作根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的要求,试验样机在型式评价试验完成后,对合格的样机,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进行封样和标记,交申请单位妥善保存。为满足已批准型式符合检查工作的需要,应保存试验样机至该型式雷达测速仪停产后的第五年。
3.试验样机及技术资料的保密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中和型式评价后,均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技术资料及评价结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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