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型式评价
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可否予以批准,或是否应当签发拒绝批准文件,而对该计量器具的型式进行的一种检查。因此,型式评价是型式批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负责实施的具有法制性的技术活动现实中就有不对法定计量器具进行型式评价,并将其应用于执法过程且获得了法定计量机构的检定合格证书,从而引起纠纷的事例。
2017年1月,湖南益阳一位市民因开车超速被罚款扣分,不服告到法院。随着进一步的调查发现,用于执法的雷达测速仪竞然是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CPA)、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无生产企业的“三无”产品。由此,在公安和质检部门引爆雷达测速仪的监管问题。
湖南益阳公安交警方面认为,该雷达测速仪获得了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的检定证书,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以用于执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认为,他们只是个技术机构,仅对出具的数据负责,测速仪能否用来执法,由交警自己控制那么,究竟什么样的雷达测速仪是合法的呢。
《计量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机动车雷达测速仪作为计量器具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涉及交通安全和执法公正,属于国家强制检定产品,企业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雷达测速仪生产企业要取得某型号雷达测速仪的CMC,首先要向当地质检管理部门申请该型号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质检管理
部门受理企业的型式批准申请后,委托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对雷达测速仪进行型式评价。型式评价合格后,授予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测速仪作为执法使用的计量器具,其准确性、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执法的公正性,受到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老百姓的共同关注,2012年10月公安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了建立国家测速仪型式评价实验室(公安)的申请。同年,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安部回函,同意在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现有能力的基础上筹建“国家测速仪型式评价实验室(公安)”。2016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为“国家测速仪型式评价实验室(公安)”为全国雷达测速仪生产企业提供型式评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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