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2013年公安交管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明确规定过测速仪的合理合法使用规定的。
以下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关于流动测速的规定:
流动测速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监控设备,必须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监控设备,必须在流动测速点位置前的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提示。
在道路上使用移动测速设备记录机动车超速行驶时,应当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测速,测速拍摄只能在限速标志至解除限速标志之间进行。
装设移动测速设备的车辆必须是制式警用车辆,在测速时车辆必须摆放在道路开阔的明显位置,并设警示标志。在被测速设备抓拍到的违法车辆照片中含有其他机动移动物体的,该违法信息数据为无效数据。
流动电子警察在对机动车超速抓拍时,见于仪器设备及拍摄中的种种误差,在所有道路原限定时速的基础上,将测定标准上调10km,即城区道路限速40km的按照50km测定,城区快速道路限速60km的按照70km测定,如机动车超过上调限定时速后,方可对其违法行为拍摄,否则所拍摄数据视为无效,一律不得处罚。
流动电子警察抓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一定要突出违法事实,拍清车辆、号牌及周边参照物。
2、在违法数据录入时要分清违法车辆的类型,看清违法车辆的号牌,确保准确无误后方可录入。在抓拍录入车辆超速时,测速抓拍镜头里只能出现一辆违法车辆,如显示有其他车辆或运动物体,抓拍无效。
3、每台车辆违法数据以录入三张不同角度的照片为准:
①、近距离拍摄违法车辆的号牌
②、中距离拍摄违法车辆的车型;
③、远距离拍摄违法车辆周边参照物。以保证所拍摄和录入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和说服力。否则所拍摄和录入数据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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