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雷达测速仪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一是不得使用未经计量检定及检定不合格的雷达测速仪。二是不得涂改伪造雷达测速仪显示的数据。三是不得破坏雷达测速仪的计量准确性。四是不得破坏更改雷达测速仪的计量检定证书、标识。
2.以雷达测速仪计量数据为执法依据的单位,在行政处罚的办公地点应公示在有效期内的雷达测速仪计量检定证书或“雷达测速仪计量检定合格通知书。
3.因工作环境位置限制需要,进行测速角度调整进而调整显示数据的单位,需在当地计量测试所进行测速确认,并备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5.对雷达测速仪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诉和举报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6.发生雷达测速仪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无效的,本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计量纠纷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有计量纠纷的雷达测速仪和其他相关物品的状态。
- 以下微信号
- 18042002123
- 微信公众号
- “雷达测速之家”